本页面介绍了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合法持有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及处理的基本政策。
第一条 目的
本公司为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制定《个人信息处理基本政策》及《个人信息保护规程》,并将严格遵守该等内容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条 定义
1. 个人信息,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知悉、收集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中包括敏感个人信息。
2.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 个人信息的获得
1. 本公司仅在法律允许以及本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范围内,以合法和适当的方式获得客户的个人信息,并以通知等方式告知客户处理这些信息的目的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
1. 本公司将仅在必要的范围内最小化地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客户的同意,本公司不会将客户的个人信息用于第五条以外的任何目的。
2. 客户的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按照法律规定以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3. 在本公司需要改变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法、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相关事项,并且重新获得客户的明示同意。
4. 对于敏感个人信息,本公司将会提前征得客户的单独同意。
第五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公司获得的客户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 用于履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提供售后服务、以及对发票凭证等进行核算;
2) 用于回应客户的问询、提议及要求;
3) 用于开展及分析本公司的宣传活动、问卷调查、监督及会员注册的结果,并派送奖品及礼品;
4) 用于介绍本公司及本司集团本公司的产品及服务;
5) 用于向本公司的合作伙伴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他们向客户提供可能对客户有用的产品、商品和服务信息;
6) 用于提供有关本公司及本司集团本公司举办(赞助、共同赞助、协办或支持)的商务会议、研讨会、展览、演讲、研究会议等活动的信息;
7) 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将用于考虑和决定是否雇用为本公司或本司集团本公司的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信息的提供及联络;
8) 用于向政府机构等发出通知、报告、申请等;
9) 业务上的联络及寒暄;
10) 用于事先通知并经客户同意的其他目的。
第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面取得同意的例外情形
本公司应取得客户的同意后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形中,本公司可以处理个人信息而无需征求客户的同意。
1) 为订立、履行客户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2)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 依照法律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客户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客户个人信息的公开
除非取得客户的单独同意外,本公司不会公开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 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1. 本公司的员工将定期接受保护个人信息的培训,严格管理客户的个人信息;
2. 对于本公司持有的数据库,本公司将根据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管理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客户个人信息处理的外部委托
当本公司将所持有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工作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受托方”)时,本公司与受托人就处理委托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适当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客户个人信息的转移
除非法律允许或本公司已获得客户的个别同意外,本公司不会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
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本公司将向客户告知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要求接收方继续履行本公司的义务。
第十一条 跨境提供客户个人信息
除非法律允许或取得客户的个别同意外,本公司不会向中国境外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应对客户行使权利的请求
收到客户行使权利(基于本人的同意,撤销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就本人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以及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要求本公司解释说明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权利等)的通知时,本公司将在确认申请者的身份后,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另外,在相关应对中可能会收取客户一定的费用,还请注意。此外,关于本流程的更多信息,请咨询第十三条规定的“咨询窗口”。
第十三条 个人信息的咨询窗口
商谈、联络、咨询窗口:合肥小林药业有限公司总务部
邮箱:grxxzxck@china-kobayashi.com
电话:0551-65884099-103
第十四条 未尽事项
本政策未尽事项以及本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则
本政策最初制定于2022年4月20日,从2022年7月5日起生效。